台州市立医院眼科中心,台州市眼科医院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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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低视力的定义
 
 
低视力(low vision)的传统定义
    低视力是指手术、药物或一般验光配镜无法改善的视功能障碍, 主要包括视力下降和视野缩小。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.3而等于或优于0.05者;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.05者称为盲。
(注:1973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)

低视力(low vision)新的定义
    低视力是指患者即使经过治疗或标准的屈光矫正后仍有视功能损害,其视力小于0.3到光感,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, 但仍能应用或有潜力应用视力去做或准备做各项工作。 对于儿童,应强调近视力和功能视力即包括了对比敏感度、暗适应下降而致残的低视力。
(注:1992年7月泰国曼谷"儿童低视力处理国际研讨会"提出; 1996年7月西班牙马德里"老年人低视力保健国际研讨会"重申并推荐上述新标准。)

世界卫生组织(1973年)指定的低视力与盲的标准
类别
级别
最佳矫正视力(双眼中好眼)
低于
等于或优于
低视力
1
0.3
0.1
2
0.1
0.05(3米指数)
3
0.05
0.02(3米指数)
4
0.02
光感
5
无光感
注:中心视力好,但视野小,以注视点为中心,视野半径<10°但>5°为3级盲,视野半径<5°为4级盲

我国(1987年)制定的视力残疾标准
类别
级别
最佳矫正视力(双眼中好眼)
一级盲
<0.02~光感,或视野半径<5°
二级盲
<0.05~0.02,或视野半径<10°
低视力
一级低视力
<0.1~0.05
二级低视力
<0.3~0.1

注:1.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;且以视力较好一眼为准。
2.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,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.3,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。
3.最佳矫正视力,是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, 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。
4.视野<10度者,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。

 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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