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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视力的定义的争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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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名称的争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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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视力 low vision 视力损害 visual impairment 低于正常视力 subnormal vision 部分视力 partial sight 残余视力 residual vision |
| 诊断标准的争议及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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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Faye |
低视力的定义应该是视力及视野均不正常,且视力损害不能用普通眼镜矫正,并由于视功能损害造成日常生活困难。
美国Fonda 法律盲应该是①双眼或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.2;或②好眼最佳矫正视力≤0.2,但视野最大直径≤20°或③好眼最佳矫正视力≥0.2,视野直径也≥20°,但视野为同侧偏盲,且无黄斑回避或双下偏盲。
瑞典Nilson 强调除视功能损害外,有视觉康复训练需求者是低视力定义的重要内容之一。
Liustdet及Keeffe 视力损害仅包括远视力是不够的,尚应包括更为复杂的视功能——近视力。
中国孙葆忱等 更强调患者是否有视觉康复训练需求,只要有提高视力的需要或愿望,即使视力略大于0.3或低于0.05,不应该拒之于低视力康复门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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