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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力定义及诊断的争议
 


名称的争异


    低视力 low vision
视力损害 visual impairment
低于正常视力 subnormal vision
部分视力 partial sight
残余视力 residual vision
  诊断标准的争议及意见
 

美国Faye

低视力的定义应该是视力及视野均不正常,且视力损害不能用普通眼镜矫正,并由于视功能损害造成日常生活困难。

美国Fonda
法律盲应该是①双眼或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.2;或②好眼最佳矫正视力≤0.2,但视野最大直径≤20°或③好眼最佳矫正视力≥0.2,视野直径也≥20°,但视野为同侧偏盲,且无黄斑回避或双下偏盲。

瑞典Nilson
强调除视功能损害外,有视觉康复训练需求者是低视力定义的重要内容之一。

Liustdet及Keeffe
视力损害仅包括远视力是不够的,尚应包括更为复杂的视功能——近视力。

中国孙葆忱等
更强调患者是否有视觉康复训练需求,只要有提高视力的需要或愿望,即使视力略大于0.3或低于0.05,不应该拒之于低视力康复门外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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